【圆明网】鸡西市法轮功学员朱纯荣自二零二一年五月结束两年六个月的冤狱后,即被鸡西市社保中心追缴已领取的八万一千多元养老金,即“养老金给付案”。因社保中心不依法行政,朱纯荣向人社部门作了履职申请、向鸡西市政府行政复议、再向两级法院递交起诉状,两审法院完全背离法律,作了违法判决。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朱纯荣将再审申请递交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六月十五日,经审查后立案。六月二十一日,省高法信息告知朱纯荣,行政审判庭法官已经确认受理此案。
一、朱纯荣的再审请求
朱纯荣根据两审法院作出的违反法律规定的判决,从以下几方面表述了再审请求:
1. 请求撤销鸡西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黑03行终149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
2.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鸡西市政府作出的鸡政复决〔202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鸡西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作出的《关于朱纯荣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3. 重审时,请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一并审查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1)《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劳社厅函〔2001〕44号)
(2)《关于做好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和社会保险待遇问题核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社厅发【2020】95号)
4、请求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扣罚再审申请人冤狱期间养老金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并立即如数支付非法缴扣的养老金及每年的调整金额。
5. 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行政赔偿,赔偿再审申请人为索取养老金所花费的交通费、通信费以及被缴扣养老金自扣发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总计约四千余元。
二、再审事实与理由
在事实与理由方面,其一,朱纯荣首先从行政法律体系的规定阐述了鸡西市人社、社保部门不依法行政,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指出任何行政规范性文件都不能作为停发养老金的法律依据。
重申了《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理由二、朱纯荣指出对“服刑”期间公民财产权的剥夺,实质是在行使刑罚功能,应当由刑事法律以“刑罚设定”的方式规定,并且应当经由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确定、并经有权机关执行。
本案中法院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审案,而是依据两份无效的政府文件:
第一份文件即“劳社厅函〔2001〕44号”是其它两份文件关于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依据和源头,申请人重点指出文件的非法性。
根据“国办发〔2018〕37号”规定,“严禁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根本不具备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体。属于主体不适格;
该项内容严重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关于公民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属于违反上位法。
第二份文件即“人社厅发[2020]95号”该文件标明为不公开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理由三、对公民养老金实行“追缴”的行政职权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非适格的主体。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社保中心对社保欺诈案件没有管辖权,更没有停止支付养老保险金待遇、责令退还的权力。
理由四、被申请人对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剥夺,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体系中找不到合法的依据。
理由五、法院在两审判决中对于作为定案主要依据、剥夺公民基本生存条件的文件的合法性既不依申请审查、也不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做必要程序性审查,公然背离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标准。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对于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五种情形中的各条款,在庭审中根本没有丝毫涉及。仅以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论,该文件实际上构成这五种违法情形的全部。
理由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终结性的衡量标准。
前面提到的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在内的各种行政法是基础性依据,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终结性的衡量标准。
理由七、“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的非法出台和迄今为止被滥用,作为受害者的再审申请人认为,函件当初的制定者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负责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存在以上诸多违法情形,在本案中被地方行政机关援引用于对再审申请人实施经济迫害。这其实已经涉及了制定者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的罪责。
在再审申请书中朱纯荣女士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列举了其中的第二、三、四、五、八等五条规定作为再审新证据供省高院再审时审查: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盼望人心的公道
朱纯荣表示,再审申请人的诉求很简单,只希望本诉讼案能显示出其应有的公平与公正;所求无非就是一份自在人心的公道,让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真正实现它应有的生命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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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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